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八○號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零玖萬叁仟玖佰零陸元,折合銀元壹佰叁拾陸萬肆仟陸佰叁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萬零肆佰柒拾元,折合新台幣陸萬壹仟肆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水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黃義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