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佔有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簡字第十七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曾淑英 律師
趙培宏 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
書記官林佳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佔有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簡字第十七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曾淑英 律師
趙培宏 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
書記官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