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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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昌皓選任辯護人李克欣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八十九年二月九日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此: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被告之姓名應由「 戴昌浩 」更正為「戴昌皓」。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被告之姓名誤植為「戴昌浩」,依上開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小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