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該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復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卻始終未能依消債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有各債權人陳報狀在卷可稽。又債務人雖於民國98年7月21日陳報其每月薪資收入新臺幣(下同)12,000元,所提更生方案每月僅清償3,000元,清償年限8年,其清償比例僅約佔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百分之十四,其清償成數過低,對於債權人而言,該更生方案條件顯難認為公允。是本件不符合得由法院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要件,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