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794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98年度婚字第794號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