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631號聲請人甲○○
乙○○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
(二)聲請人應具狀陳明,從父姓「劉」有何不利子女情形,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6)。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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