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62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離婚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提出大陸地區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07)朝民初字第15061號民事判決生效證明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書,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6)。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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