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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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再字第4號抗告人廣昌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日成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審再字第4號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二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逾期未繳納則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書記官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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