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5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哲億原名林清河.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哲億(原名林清河)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虔霖
法官葉韋廷法官張宏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宜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