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2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1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可參。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10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9之罪刑,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82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裁定在卷可考,依前揭說明,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15年6月之範圍,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脫逃未遂│寄藏改造手槍│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97年11月27日│97年8月間某日起至97年│97年8月4日││日期││8月27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6151號│4668號│4485、4925、5144、5409│││││、5905號、98年度蒞追字│││││第3號、97年度蒞字第│││││3154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虎簡字第12號│97年度訴字第1203號│97年度訴字第1348號、98││事││││年度訴字第361號││實├───┼───────────┼───────────┼───────────┤│審│判決│98年3月10日│98年7月31日│99年4月21日│││日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虎簡字第12號│98年度上訴字第913號(│97年度訴字第1348號、98││判│││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年度訴字第361號││決├───┼───────────┼───────────┼───────────┤││判決確│98年3月23日│98年11月16日│99年6月4日│││定日期││││├─┴───┼───────────┼───────────┼───────────┤│備註│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887號│2573號│1290號│└─────┴───────────┴───────────┴───────────┘┌─────┬───────────┬───────────┬───────────┐│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2年10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97年8月1日│97年8月3日│97年8月3日││日期││││├─────┼───────────┼───────────┼───────────┤│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4485、4925、5144、5409│4485、4925、5144、5409│4485、4925、5144、5409│││、5905號、98年度蒞追字│、5905號、98年度蒞追字│、5905號、98年度蒞追字│││第3號、97年度蒞字第│第3號、97年度蒞字第│第3號、97年度蒞字第│││3154號│3154號│3154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1348號、98│97年度訴字第1348號、98│97年度訴字第1348號、98││事││年度訴字第361號│年度訴字第361號│年度訴字第361號││實├───┼───────────┼───────────┼───────────┤│審│判決│99年4月21日│99年4月21日│99年4月21日│││日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1348號、98│97年度訴字第1348號、98│97年度訴字第1348號、98││判││年度訴字第361號│年度訴字第361號│年度訴字第361號││決├───┼───────────┼───────────┼───────────┤││判決確│99年6月4日│99年6月4日│99年6月4日│││定日期││││├─┴───┼───────────┼───────────┼───────────┤│備註│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1290號│1290號│1290號│└─────┴───────────┴───────────┴───────────┘┌─────┬───────────┬───────────┬───────────┐│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97年7月底某日│97年8月3日│97年8月11日││日期││││├─────┼───────────┼───────────┼───────────┤│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4485、4925、5144、5409│4485、4925、5144、5409│4485、4925、5144、5409│││、5905號、98年度蒞追字│、5905號、98年度蒞追字│、5905號、98年度蒞追字│││第3號、97年度蒞字第│第3號、97年度蒞字第│第3號、97年度蒞字第│││3154號│3154號│3154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1348號、98│97年度訴字第1348號、98│97年度訴字第1348號、98││事││年度訴字第361號│年度訴字第361號│年度訴字第361號││實├───┼───────────┼───────────┼───────────┤│審│判決│99年4月21日│99年4月21日│99年4月21日│││日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1348號、98│97年度訴字第1348號、98│97年度訴字第1348號、98││判││年度訴字第361號│年度訴字第361號│年度訴字第361號││決├───┼───────────┼───────────┼───────────┤││判決確│99年6月4日│99年6月4日│99年6月4日│││定日期││││├─┴───┼───────────┼───────────┼───────────┤│備註│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1290號│1290號│1290號│└─────┴───────────┴───────────┴───────────┘┌─────┬───────────┬───────────┬───────────┐│編號│10│││├─────┼───────────┼───────────┼───────────┤│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96年11月9日以後約1星│(以下空白)│││日期│期之某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639、1933、2355、2473│││││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535號││││事├───┼───────────┼───────────┼───────────┤│實│判決│98年8月31日││││審│日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535號││││判├───┼───────────┼───────────┼───────────┤│決│判決確│99年1月22日│││││定日期│(撤回上訴)│││├─┴───┼───────────┼───────────┼───────────┤│備註│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16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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