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23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沈里麟
被   告  徐木田
訴訟代理人  徐瑋婷
被   告  江玉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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