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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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8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泰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