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七○號
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丙○○相對人固信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戊○○
丁○○○乙○○己○○右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訴訟費用及程序費用確定為新台幣(下同)柒萬肆仟壹佰肆拾參元,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因為給付借款事件而在本院訴訟,原告勝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本案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日確定,有本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可以證明,因此,聲請人可以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二、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連同本次程序費用二百零四元在內,共計七萬四千一百四十三元,聲請人計算書所列七萬四千七百七十二元,應扣除六百二十九元,其餘七萬四千一百四十三元可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蕭琪男~F0~~T40~附表:
┌────────┬───────────┬──────────────┐│項目│金額│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七萬三千三百九十五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五百四十四元││├────────┼───────────┼──────────────┤│││本件程序費用│二百零四元││├────────┼───────────┴──────────────┤│合計│七萬四千一百四十三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