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一四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十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蔡廷宜~B法官洪嘉蘭~B法官吳昀儒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楊國色~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一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金富玩具實業有限公│嘉義市第一信用合作│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叁拾柒萬伍仟元│JDA0二四七八││││司方啟欽│社忠孝分社│││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