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緝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附民緝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緝字第19號原告 董子申 被告 羅學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00年度簡字第68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洪榮家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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