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8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83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新竹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6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如附表1所示之「LEVI'S」、「YN」、「BURBERRY」、「PRADA」、「ABERCROMBIE」、「HOLLISTER」、「POLO」、「TOMMYHILFIGER」、「Timberland」等商標圖樣、文字,已由「美商利惠公司」、「美國棒球聯盟股份有限公司」、「英國布拜里公司」、「盧森堡普瑞得有限公司」、「美商A&F商標公司」、「美商
J.M.H商標公司」、「美商.波露/ 羅蘭 公司有限合夥」、「美商 唐美希緋格 許可公司」、「美商森林地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並專用於男女服裝等商品,屬於大眾所共知之商標,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竟基於販賣仿冒商品之犯意,以每件新臺幣(下同)110元至130元不等之價格購入上開仿冒商標圖樣文字之服飾後,自民國97年2月3日起,在其租用位於新竹縣○○鎮○○路上之「中興河道廣場」內攤位,僱用不知情之店員 馮秋燕 擔任銷售員,以每件290元、490元、590元、690元、1080元不等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人圖利。嗣於97年2月4日14時15分許,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仿冒「LEVI'S」商標圖案之上衣35件、「YN」商標圖案之上衣22件、「PRADA」商標圖案之上衣13件、「BURBERRY」商標圖案之上衣7件、「ABERCROMBIE」商標圖案之外套266件、「ABERCROMBIE」商標圖案之T恤60件、「ABERCROMBIE」商標圖案之長褲28件、「ABERCROMBIE」商標圖案之毛衣35件、「ABERCROM
BIE」商標圖案之襯衫71件、「HOLLISTER」商標圖案之外套12件、「HOLLISTER」商標圖案之T恤20件、「HOLLISTE
R」商標圖案之毛衣80件、「POLO」商標圖案之外套45件、「POLO」商標圖案之襯衫91件、「POLO」商標圖案之毛衣13
5件、「TOMMY」商標圖案之襯衫51件、「TOMMY」商標圖案之毛衣165件、「Timberlend」商標圖案之牛仔褲321件、「Timberlend」商標圖案之襯衫20件、「Timberlend」商標圖案之T恤81件、「Timberlend」商標圖案之外套7件、「Timberlend」商標圖案之背心8件、「Timberlend」商標圖案之夾克8件、估價單1本等物,因認被告涉有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而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又刑事訴訟法第
267條規定,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係指已起訴之部分及未起訴之部分,均構成犯罪,並具有連續犯、牽連犯或想像競合犯等裁判上一罪關係,或屬常業犯、接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等實質上一罪,其一部犯罪事實經起訴者,本於審判不可分原則,受訴法院應就構成同一案件之全部犯罪事實予以審判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182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甲○○前因明知附表2所示之商標圖樣及文字,分別經附表2所示之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現仍在專用期間,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不得就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甲○○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集合犯犯意,自97年1月間某日起,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黃先生」之人購買仿冒如附表2所示之商標圖樣及文字之商品,並承租臺中市○○區○○路○○○號1樓,以「元富貿易公司」開設服飾店,陳列販售附表2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並與 魏麗華 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自97年1月24日開始,以1000元之代價,僱用魏麗華在上址,擔任店員,陳列販售附表2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予不特定之人。嗣於97年2月14日,在上址,為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2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8321號偵辦後,於97年7月23日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起訴,而於97年8月11日繫屬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3233號審理中,有該案之起訴書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二)又刑事法若干犯罪之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此有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本件被告自97年2月3日起,在其租用位於新竹縣○○鎮○○路上之「中興河道廣場」內攤位,僱用不知情之店員馮秋燕擔任銷售員,以每件290元、490元、590元、69
0元、1080元不等之價格販售如附表1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予不特定人圖利,迄至同年2月4日查獲,且依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之供述,本件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係自97年1月中旬陸陸續續向第三人販入,且其中一部分係向前案即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8321號案件之「黃先生」購買(見本院97年12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有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8321號起訴書附卷可資比對,是本件被告販入及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時間與前案販入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時間,堪認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此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陳列、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方屬適法。(三)準此,被告先前既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97年1月間某日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黃先生」之人購買仿冒如附表2所示之商標圖樣及文字之商品,並自同年1月24日起在臺中市○○區○○路○○○號1樓,以「元富貿易公司」開設服飾店,陳列販售附表
2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於同年2月14日為警查獲。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販售如附表1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之時間,自同年2月3日起至同年2月4日止,包含在前案犯罪期間內,與前案為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堪以認定。檢察官就與前案具實質上一罪關係之同一案件,另以97年度偵字第3675號向本院起訴,於97年10月27日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10月27日竹檢國良97偵3675字第5102號函上本院收文戳印1份、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證,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鄭明枝附表1:(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675號)┌──┬───────────┬─────────┐│編號│商標│仿冒物品及數量│├──┼───────────┼─────────┤│1│LEVI'S(美商利惠公司)│上衣35件。│││││││││├──┼───────────┼─────────┤│2│YN(美國棒球聯盟股份有│上衣22件。│││限公司)││││││││││├──┼───────────┼─────────┤│3│BURBERRY(英國布拜里公│上衣7件。│││司)PRADA(盧森堡普瑞│上衣13件。│││得有限公司)││││││││││││││││││││││├──┼───────────┼─────────┤│4│ABERCROMBIE、HOLLISTE│外套266件。│││R(美商A&F商標公司、│T-shirt60件。│││美商J.M.H.商標公司)│長褲28件。││││毛衣35件。││││襯衫71件。││││外套12件。││││T-shirt20件。││││毛衣80件。││││外套12件。││││T恤20件。││││毛衣80件。│├──┼───────────┼─────────┤│5│POLO(美商.波露/羅蘭│外套45件。│││公司有限合夥)│襯衫91件。││││毛衣135件。│├──┼───────────┼─────────┤│6│TOMMYHILFIGER(美商│毛衣165件。│││唐美希緋格許可公司)│襯衫51件。│││Timberland(美商森林地│外套7件。│││公司)│T-shirt81件。││││牛仔褲321件。││││襯衫20件。││││背心8件。││││夾克8件。│└──┴───────────┴─────────┘附表2:(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8321號附表)┌──┬───────┬───────┬────┬──┐│編號│商標圖樣及文字│商標權人│商品種類│數量│├──┼───────┼───────┼────┼──┤│1│DIESEL│迪索公司│褲子│249│├──┼───────┼───────┼────┼──┤│2│Timberland│添柏嵐股份有限│褲子│209││││公司│││├──┼───────┼───────┼────┼──┤│3│Timberland│同上│衣服│73│├──┼───────┼───────┼────┼──┤│4│D&G│嘉杜有限公司│褲子│98│├──┼───────┼───────┼────┼──┤│5│BOSS│雨果伯斯商標管│褲子│342││││理公司│││├──┼───────┼───────┼────┼──┤│6│Levi's│美商˙利惠公司│衣服│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