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一五號
原告正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告樺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路二十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 律師
林偉超 律師 謝維仁 律師複代理人 陳錦雯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婷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王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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