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24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24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二四二七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一三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林梅珍~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一三九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X二0五0三八─九││壹│壹佰柒拾││││││││柒││├─┼───────────────┼──────────────┼────┼───┼────┼───┤│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八0NX二五二九四八─九││壹│捌拾捌││├─┼───────────────┼──────────────┼────┼───┼────┼───┤│3│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X三一一00五─二││壹│柒拾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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