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簡調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調字第451號

聲請人 黃淑鈴

相對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調解聲請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112年10月27日送達,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見本院卷第15~17頁),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暨添具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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