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訴字第14號上訴人 陳士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沈千翔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28萬98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民事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