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1221號
原告 林勝利
訴訟代理人 李清芳
被告 郭瑞美
訴訟代理人 宋孟陽 律師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9,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並載明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價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繳納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