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城補字第36號
原告 陳真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進富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亦未具體指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或法律依據)、原因事實及被告李進富之身分與住居所,致起訴程式未備。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二、被告李進富之身分證字號與住居所。
三、請詳述起訴原因事實,並提出可證明所述為真之證據(如為錄音光碟,須製作逐字譯文並標明發話人身分)。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王鴻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書記官王珉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