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1217號
原告 蔡傑銘
被告 張皓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茲因原告聲請訴訟救助,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