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補字第12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1217號

原告 蔡傑銘

訴訟代理人 黃國瑋 律師( 法扶 律師)

被告 張皓宇

傅奕勻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茲因原告聲請訴訟救助,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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