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小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小字第166號
原   告  方聖傑
被   告  吳照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日
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
8年1月19日送達原告,然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收
費答詢表查詢為憑(見本院卷第8頁),則揆諸前揭說明,本
件起訴程式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書記官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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