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勞簡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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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77號
原 告 廖春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間給付薪資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萬91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