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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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八四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埔刑簡字第一七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埔刑簡字第一七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確定在案。
乃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更犯強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卷附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敏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