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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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五三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未遂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五五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三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緩刑三年確定。
於緩刑前(聲請人誤載為緩刑期內)即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聲請人誤載為二十八日)又犯傷害罪,經台灣高等法院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以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九六0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甲○○上開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錦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