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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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278號上訴人 洪炎泉 訴訟代理人 洪金標
陳盈壽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李杏如 被上訴人 洪茂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八行、第九行其中關於「(即000-0)」、「(即000-0)」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即000-0)」、「(即000-0)」。又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項(三)(2)其中第四行關於「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另第六項第五行其中關於「被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陳瑞水法官吳美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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