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私有巷道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8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請求確認私有巷道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巷道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又原告亦未於起訴狀內依法載明訴訟對象(即被告)為何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就裁判費部分,請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及提出起訴狀繕本1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