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合夥清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1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當事人間合夥清算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辦理合夥清算,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本件訴訟標的並無交易之價額,原告因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亦不能核定,其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定其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上開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