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47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陳志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志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2月12日止累計19,761元正未給付,其中19,400元為消費款;361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9,400元111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7.33%無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