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8號具保人甲○○被告乙○○指定辯護人 陳清白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七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王慧娟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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