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交附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卓穎毓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