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92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京殿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甲○○共同 柏有為 律師選任辯護人 尹純孝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九年度調偵字第一六九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一一六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京殿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甲○○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九年度調偵字第一六九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一一六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二六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劉素如法官張詩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