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277號原告瑞綺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潘隆瑞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偉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捌柒仟肆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壹萬玖仟柒佰壹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玖仟貳佰壹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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