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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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4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