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度續收字第2879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續收字第2879號

聲請人內政部移民署

代表人 林宏恩

代理人 洪寧徽

相對人

即受收容人LOWBOONCHAI 劉汶才 (馬來西亞國籍)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聲請續予收容,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LOWBOONCHAI劉汶才續予收容。

理由

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14年7月9日起暫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續予收容。

具收容事由

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第1、2款):

1.受收容人無護照,不能依規定執行。

2.受收容人來臺逾期居留多日,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

收容必要性

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結論

續予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謝琬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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