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家上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上易字第3號 114年度家上易字第4號上訴人 林宜靜 訴訟代理人 温俊國 律師 吳存富 律師被上訴人 蘇晃丘 訴訟代理人 黃燦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