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21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馮重朋

指定辯護人 黃瀕寬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馮重朋自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十七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馮重朋(下稱被告)因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等羈押原因,前經羈押在案。嗣於羈押期間因罹患肺癌、菌血症併敗血症、腰椎壓迫性骨折併下肢癱瘓等疾病經戒護就醫,現因頸椎、胸腔膿瘍併脊髓病變,呼吸衰竭,雙下肢癱瘓,馬尾症候群,右側肺癌術後及糖尿病等病症而住院治療中,有呼吸肌無力,呼吸窘迫,雙下肢癱瘓無力之情形,有插管之必要性,插管後可能無法脫離呼吸器,生活無法自理,需人24小時照顧,此有法務部○○○○○○○○電話紀錄暨國軍左營總醫院診斷證明可參。雖經辯護人聲請保外就醫獲准,惟於覓保期間,復經羈押處所陳報被告陷入昏迷,原羈押原因顯已消滅,依前述說明,自應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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