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小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鳳小字第37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訴訟代理人  李秉翰
       邱偉智
被   告  劉興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萬8,254元,及其中6萬
4,906元,自民國(下同)95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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