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度延收字第92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延收字第92號

聲請人內政部移民署

代表人 林宏恩

代理人 洪寧徽

相對人

即受收容人THAIHUUDUC 泰友德 (越南國籍)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聲請延長收容,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THAIHUUDUC泰友德延長收容。

理由

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14年5月27日起暫予收容,經本院於114年6月3日以114年度續收字第2209號裁定續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第一次延長收容。

具收容事由

受收容人有下列延長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2項):

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因受收容人所持護照遺失或失效,尚未能補發。

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

收容必要性

受收容人具延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結論

延長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謝琬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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