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東簡字第1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東簡字第一五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裁定,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官范乃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附記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