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91年台覆字第283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叛亂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九十一年度台覆字第二八三號
聲請覆議人甲○○右聲請覆議人因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決定(九十一年度賠字第一二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原決定應予維持。
理由本件聲請覆議人即賠償聲請人(下稱聲請人)主張;其自民國七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七十七年二月十日止,因涉叛亂案件,被違法羈押一千一百四十六日。因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規定,聲請冤獄賠償云云。惟按,一事不再理為程序法上共通之原則,冤獄賠償法就此雖未規定,但解釋上仍有其適用。本件聲請人曾於八十九年間,就其因上述叛亂案件遭違法羈押一千一百四十六日之同一事實,具狀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聲請冤獄賠償(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一四三號),經該院決定駁回其聲請後,聲請人未聲請覆議,已確定在案,有上開決定書可查。聲請人再就同一事件重複為本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原決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洵無違誤。聲請覆議意旨,指摘原決定不當,求予撤銷,非有理由,爰為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吳啟賓
委員 謝家鶴 委員 吳正一 委員 吳昆仁 委員 王居財 委員 張清埤 委員 陳重瑜 委員 黃秀得 委員 洪佳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