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8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邱華南 律師被告 何金隆 即祭祀公業 何子旋 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 律師複代理人 楊榮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日所為之判決及97年9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及裁定正本當事人欄第三行關於「被告何金隆即祭祀公業 何子璇 管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何金隆即祭祀公業何子旋管理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及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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