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9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9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399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43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7年8月26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洪挺梧法官郭妙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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