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438號原告甲○○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