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醫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醫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醫字第11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臺北院區)、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2,992,82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9,7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另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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