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救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救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救字第32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張永菊 請求履行同居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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