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84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0樓(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柒年拾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7月10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0月1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郭德進法官張清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