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313號聲請人經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陳報之債務額合計新台幣2,283,221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同條第3款)。茲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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